网约车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一、网约车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网约车运客行为的性质认定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营运车辆的准许和牌照发放采取特许制,没有取得运输营业许可的车辆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此类案例中均是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车主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有偿运送不特定乘客,其实质是实施了营运性质的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从网约车车主与乘客之间的交易亦表明,车主与乘客达成合意,乘客以按打车软件计算的金额为对价换取了车主提供的运输服务,亦符合营利性运输行为特征。按照前述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规定,私家车进行网约车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合规的营运车辆之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性的运输服务。由此可见,车主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改变营用性质的行为。
三、网约车营运行为对保险免责的认定
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业务中亦根据前述车辆管理规定,将被保险车辆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在保险合同约定中,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对价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超过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由此,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会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依照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又未及时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条款。如将自用车擅自营运,又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在营运行为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损伤,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四、诚信原则对网约车保险免责的认定
保险经营活动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标的性质改变使危险程度增加等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依据告知情况,评估危险程度以决定是否承保或保费的增加。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也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人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一般在制式保单中有类似特别约定项:“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对此类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已明确了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单、投保单上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定文字符号标示或者采用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的方式。因此,保险合同双方是否尽到如实告知或提示说明履行义务均会影响网约车的保险免责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