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一、出租车包给别人出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通常情况下车主是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况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出租车事故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由于出租车运行的特殊性,发生交通事故如家常便饭,但事故发生后,出租车主承担责任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其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其过错承担其过错相适应的过错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出租汽车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挂靠管理管理关系,不同于其它的车辆挂靠。
1、出租汽车管理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必须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经营。但出租车公司并不提供车辆,从而造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法律所有人相分离的尴尬局面。
2、出租车公司并无事实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其经营权仅仅是名义上的。
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宛政纪36号文的第一条第二项“对申请更换‘轿的’的车辆经营者一律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费1.74万元,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属政府所有”之规定可以看出,名义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但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实际是车辆实际经营者从政府有偿取得,特许经营权实际上仍归政府所有,出租车公司并无实际的经营权,其经营权也仅仅是名义上的。
3、车辆的登记有公司名义,也有实际车主个人名义的,不一而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等都是以车主的名义办理,并不是平常的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
4、车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租车公司仅为车主代办各项税费及协助车主办理车辆年度检验及申办、补办和有关道路运输证件。车主则依据政府规定向出租车公司缴纳100元/月服务费之外,公司并不收取任何管理费,也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更无任何预期利益。
其次、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已经失去所有人控制,驾驶行为没有得到所有人同意,与所有人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井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批复基于购买人实际控制车辆并独立进行运营的事实,认定出卖方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至此,我国法律体系中首次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