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百科 > 交通事故多处伤残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多处伤残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多个伤残等级,应如何把握等级进行赔偿,对正确救助受害人将起到积极作用。尤其是交通事故多处伤残赔偿系数的确定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受害者而言,有时候可能同时造成几处伤害,甚至经鉴定,该几处伤害可能同时构成不同等级的伤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如何要求肇事方赔偿,就是本文进行论述的重点。

交通事故多处伤残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一、交通事故多处伤残赔偿系数如何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比如有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同时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小于等于100%。由于该规定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等综合计算,更能体现对多处伤残者公平合理的补偿 ,符合司法实践,参照上述规定,赔偿系数应当为30%(九级伤残为20%加两个十级伤残的平均值10%)。

  二、同时构成几处伤残如何计算赔偿金

  1、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几处伤势中最严重的一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该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为伤残赔偿金的标准,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A(上海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遭受B交通肇事,B全责,经鉴定,A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的,按照八级伤残标准向肇事者主张,即23623元/年x20年x0.3(八级伤残系数,从十级到一级伤残依次分别为0.1-1),为141738元。

  2、有的人认为,应当按照几处伤残等级的累加,作为伤残赔偿金的标准,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

  举例说明,如A(上海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遭受B交通肇事,B全责,经鉴定,A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的,按照该观点的理解,应当按照六级伤残要求肇事者进行赔偿,即23623元/年x20年x0.5,为236230元。

  但笔者认为分析上述两种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第一种显然过少,两个十级伤残便得不到赔偿,这是不合理的;而第二种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显然又相对计算过多,一处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便累加成为六级伤残等级,对于肇事者而言,这种计算方式对其赔偿标准又过高,而存在不公平。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B.2规定,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以下式作为计算依据: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因此,根据上式可以看出,同时构成几处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x(最严重一处伤势的伤残系数+伤残附加系数)。

  其中城镇户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即上式中Ct伤残赔偿总额。

  而C1则是根据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从全责到无责,分别按照0-1之间计算。

  最严重的一处伤残系数,是指一起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几处伤残中伤残等级最高的一处,以该处伤势作为最严重一处伤势的伤残系数。

  伤残附加系数是指,除最严重一处伤势之外,剩余几处构成伤残等级,按照0.01-0.1分别计算伤残附加系数。但具体每一个伤残附加系数,在该规定中没有明确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