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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一、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根据《201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出以下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8元/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元/年;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212元/年。

  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1、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但对未达残疾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其情节一般不能超过残疾赔偿金,如一般情节轻微的,可只判令加害人赔礼道歉或定期看望。上述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考虑双方责任分担、受害人身份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这些因素在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时应予酌情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