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 2020-04-15 13:06 热度: 1101°
一、重大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来进行确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