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事后反悔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和解的,由于和解是出于双方意思自治,所以一般是不允许反悔的。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如果反悔了就属于违约,签订了调解协议后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如果原告主张调解协议是无效的,法院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发现该调解协议确实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该调解协议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2、如果原告主张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等主张调解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系列的,经法院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的,可以认定该协议可撤销合同处理。
3、如果原告在协议达成之后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费等超出协议的范围的,而该协议排除上述情形的,法院一般都是不予支持的。
4、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调解协议的话,法院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处理。
调解协议一般容易履行,毕竟都是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其中一方不履行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若是具备无效情形,也可以申请撤销。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1、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3、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地域管辖
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有权力受理交通事故案件。
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