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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一、一般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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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通事故的特殊规定

  1、从事故发生日起算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算

  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30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须要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时也会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当事人自收到该终结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也可以开始起算。

  3、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

  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内固定手术,在伤残评定时尚未进行二次手术,诉讼时效又该如何确定?

  实务中还存在以二次手术终结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