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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鉴定标准

  一、什么是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鉴定标准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