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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划分如下:

  1、一般原则

  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规则。是指事故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观点各抒己见,有出示证据并需要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理论观点不能够出示证据或者证据不能够证明当事人提出理论主张的,便由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一切不利后果。举例: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受害方,他向法院提出自己曾在某医院的医药费共4000元,但由于自己疏忽不慎,导致收费票据遗失,并且在医院无法补回的情况下,当事人小明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就是因为他不能为自己提出的主张出示证据证明其在医院住院并花费4000元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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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殊规则

  特殊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一般规则的举证原则,原本应该由提出该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的具体行为方法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由提出该事实主张的人来举证存在某些现实的困难以及不公平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明确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提出观点主张的当事人举证责任能力有限,应当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方的情形在实践中虽然比较特殊,但是相对而言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