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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旅游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旅游公司的司机在驾驶旅游大巴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旅游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同时,工伤条例的第16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假如旅游公司的司机属于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将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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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其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但是,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者《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旅游公司索赔。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住院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如果乘车人以旅游公司违反运输合同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负有将乘车人及时、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在运输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损害的,承运人应对乘车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车人以旅游公司及驾驶员侵害乘车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承运人对乘车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4、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5、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对于身为旅游公司职工的司机,在驾驶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构成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对于车上的乘客,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旅游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