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原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原则为:
一、鉴定机构的选择
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伤残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二、委托鉴定
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三、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的程序
1、被鉴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鉴定费用。
7、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四、注意事项
伤残鉴定以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
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伤残 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 法院重新鉴定,二是由事故当事人提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