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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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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的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