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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赔偿规定

  酒后驾车肇事的责任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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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1999 年 8 月 20 日 23 时 40 分,陈 D 驾驶一辆未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行驶在郊县一条乡间小路上,此时酒后的李 D 无证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从对面急驶而来,由于双方均没有在自己的车道内行驶,致使两辆车面对面相撞。事故发生后,某区交警支队于 1999 年 8 月 26 日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 D 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陈 D 因驾驶未经检验的车辆行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陈 D 不服交通队的责任认定,向区公安局申请重新认定。区公安分局于 1999 年 9 月 26 日作出了维持原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这场酒后发生的车祸造成了陈 D 右眼眼球破裂,经手术后将右眼球摘除,鼻侧角巩膜穿透破裂,前门牙折断,左腿膝盖外侧副韧带和半月板撕裂,造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 25 %,陈 D 将终身残疾,经司法部门鉴定,陈 D 构成 7 级伤残;而酒后驾车的李 D 本人也造成了 9 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陈 D 出院后,交警支队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协议,经两次调解后交警支队作册《调解终结书》,于是陈 D 又委托上海 D D 律师事务所律师将被告李 D 推上被告席。

  【代理分析】

  1.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5 条、 36 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 D 提出要求被告人李 D 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指安装假眼和今后更换假眼的费用)、交通费、物损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计人民币 10 万余元的诉讼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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