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救助基金申请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凡在北海市辖区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
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为病历复印件,住院为72小时抢救记录)等,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办案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殡葬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受害人偿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