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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注意事项

  1、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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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的,应当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4、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1)所谓可变更、撤销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③受害人以保险公司未参加调解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作释明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险公司和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2)无效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