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仲裁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注意:
1、选择仲裁须以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且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的写法与其他协议的写法基本一致,仲裁协议中只要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方面的内容即可。
2、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必须遵守相关时限要求
以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或认为裁决错误申请撤销,均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应消除“只有诉讼或准备诉讼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认识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两种,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诉讼中申请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就是在尚未起诉时申请的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当事人甚至包括许多审判人员都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误认为只有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或当事人准备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所以,对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只要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当事人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明确规定:“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