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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交通事故的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