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百科 > 三责险和交强险的区别有哪些

三责险和交强险的区别有哪些

  一、三责险和交强险的区别有哪些?

  1、商业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3、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5、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三责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二、三责险和交强险的联系有哪些?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一致。保险标的均不是保险人的财产,而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损失。

  2、均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交强险中,投保人有选择保险公司的自由,且保险内容反映的仍然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各项保险权利与保险义务都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协商并形成合意,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反映。商业三责险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的产物,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体系相同。均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范畴,构成我国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共同维护被保险人及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4、赔偿原则、方式相同。均是以填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为原则,且表现为以金钱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