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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管辖权归哪个部门

  机动车交通事故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管辖,即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辖。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管辖分为:

  1、地域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起始点”应该是相互接触的地点。

  2、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移送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确;第二、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立案调查并且自己没有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案有管辖权。

  4、管辖权转移

  (1)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送给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一般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外来压力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身条件、水平有限难以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

  (2)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