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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201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

  (一)贵州省统计数据

  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2018年4月4日)的《2017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我省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2018年其他侵权事故造成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如下:

  1、2017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

  2、2017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69元;

  3、2017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348元;

  4、2017年贵州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299元。

  5、参照2016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6279元(丧葬费暂按5523.25元/月,丧葬费33139.5元)计算;

  6、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00元/天。

  (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据实结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的时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的人数×护理的时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为每日20到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补助20元×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司法实践应当附有购买营养品的正式票据。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时依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该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①年龄 x≤18岁:消费性支出×(18-x)年÷扶养义务的人数=X元;

  ②年龄60岁≤x≤75岁消费性支出×(80-x)年÷扶养义务的人数=X元;

  ③年龄 x≥75岁消费性支出÷扶养义务的人数=X元 。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11、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依据发票和合理性结算。

  12、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坏,虽然经过修理,但其整体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这样的就造成了其价值的减损。

  13、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1、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居民与农民的差别

  注意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通常不足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但依照相关法律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力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力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3、上一年度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