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交通事故保险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一、2018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6、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7、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了五种,而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是怎样的。不过要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可以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救济。
二、2018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三)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四)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通过上述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要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话,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可以对自身的权益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