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按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计算公式计算:
1、单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
残疾赔偿金=伤残补偿年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伤残等级)/10
2、多等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残疾赔偿金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根据残疾赔偿金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a≤10%,i=1,2,3,……n,多处伤残)
其中:∑的下标为i=1,上标为n。
式中:C为伤残者的残疾赔偿金额;
Ct为残疾赔偿金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
Ia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a、存在I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赔偿附加指数;
b、各地现有法律法规对Ia的取值规定不同,实践中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目前部分地区对Ia采用的取值方法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附加指数合计(∑Ia)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Ih+∑Ia)不超过100%。
二、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
前面我们说到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依据伤残等级按照100%至10%分别计算,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这就要考虑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如娱乐场所售票员,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达到相对的公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