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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要怎么算

  一、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从而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标准,即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必要的支出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而减少的经济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及误工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伙食费,因其开支较受害人住院前的伙食开支大,需要事故责任人给予的一定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四、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期间,需要家人或者亲属陪同和护理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其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也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或丧失经济收入,需要由事故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所以也叫生活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由人民法院酌定。公安机关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时,因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可根据已确定的伤残等级,按事故责任人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为实现生活自理或从事生产劳动而支付的配制、购买生活自助器具费。此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所谓普通适用器具,指的是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七、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者必须支付为处理死者丧葬等后事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时,也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故“受理法院所在地”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死亡补偿费(赔偿金)

  死亡补偿费是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被害的死者的亲属的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失去生命的赔偿,而是对死者家属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生活安定的补偿、精神创伤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人因之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需要由相关责任人予以补偿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这一规定,首先要确定哪些人属于被抚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抚养人时,以“实际抚养”为判断标准,不以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为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被抚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抚养年限

  十、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三人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陪护亲属在来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住宿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亡而失去使用价值的,由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唯有恢复原状不能时,才采用折价的方式予以赔偿。其计算公式是: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合法营运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正常营运而造成经济收入减少,应由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公式为:

  车辆停运损失费=受损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