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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

  1、 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请一定保管好票据原件;

  2、 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3、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5、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长沙为70元/天)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6、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城镇标准:16566元×20年×20%=66264元(适用于非农户口和交通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工作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农业户口);

  农村标准:5622元×20年×20%=22488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时该费用计入残疾赔偿金,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

  城镇标准:11825年×(18岁-实际岁数)×20%÷2人

  农村标准:4310年×(18岁-实际岁数)×20%÷2人

  老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城镇标准:11825年×20年×20%÷兄弟姐妹人数

  农村标准:4310年×20岁×20%÷兄弟姐妹人数

  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500至2000元;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5000至10000元左右。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以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

  5、护费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40元---60元)× 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56516元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13752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0.2(九级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