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三种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中规定的一种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只能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救济:
一、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认定书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会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就作为一项证据向法庭提交。因此,有异议的当事人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
三、通过信访程序维权
此外,当事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让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几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于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先要求交警部门说明有关情况,解决自己的疑惑。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还是不服,还可以通过以上三种途径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