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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情形不能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常情况下,一旦申请复核,申请人收到的法律文书要么是受理通知书,要么就是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必须告知交通事故的其他当事人,不予受理则无需书面告知其他各方。上级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不能搁置,应当在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这4种情形不能申请交通事故复核

  以下四种情形,是不能受理的: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对第一种情形,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相比较而言会更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民原则,行政权不能左右司法权,不能因为复核而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从而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经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审查判断。这时,如果还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会影响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内幕交易”来改变定性,达到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专业律师在法庭展开辩论,最终由主审法官来根据各方说辞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