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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是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汽车司机、轮船舵手等;

  (2)交通运输安全的保障人员,交通设备的操作、指挥人员等;

  (3)交通运输生产的直接指挥人员,如车队的领导、指挥人员等。

  三、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范围问题

  1979年刑法第 113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非交通运输人员实施同样行为的 ,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即犯罪主体在立法上确定为“交通运输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 ”。

  1997年刑法第 133条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处立法未对犯罪主体明确加以限定,即应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也有学者认为该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具体是指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人员。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理论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虽然非机动车辆肇事的危害范围和程度不如机动交通工具大,但不能否定它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事实。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否定说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发生的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来说本身危害不大,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发生交通肇事的驾驶人员不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折衷说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一种意见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否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取决于非机动车是否被用于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当非机动车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即非机动车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用途相同的情况下,或者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因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具有危害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性质,就应按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处理;如果不具有危害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性质,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认定。

  五、行人、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规定的是一般主体,原则上也当然应包括行人和乘客,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人和乘客的违法行为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确属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最后,虽然多数交通事故的最后结果并不是由行人、乘客直接造成,但是他们的违章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产生的直接原因,他们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结果的直接导致者但是整个交通事故的引起者,对于因其引起的交通事故的结果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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