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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是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进行的,但是要注意的是,交警队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经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可以不申请交警进行调解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的前提是要求当事各方都愿意调解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

交通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