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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事故,驾驶人的责任如何

  车辆同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的,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另一种则是无偿的,这样的情况下就有些棘手,好意同乘就是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1.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而同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的目的地和驾驶人的目的地刚好一样或者顺路。如果乘车的人没有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车人之间没有合同之类的约束,如果驾驶人一开始接受搭车人的乘车要求,但在中途中因为某些原因下车,就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所以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乘车过程中,只需要保障搭车人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要履行“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2. 正确适用好意搭乘赔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好意搭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一是交通事故若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该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同乘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是交通事故若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驾驶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驾驶人需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若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可以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是驾驶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该低于40%。

  四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重大过失或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