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额的计算
1. 侵权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据交通律师了解,这一点要了解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具体场合和相关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获利多少、经济状况和实际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对事故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赔偿数额自然相对较高。同时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越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要看作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 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方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若证明被害人为故意,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这一点,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还要参考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到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目的。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 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未曾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得低于1000元。
7. 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交通律师相信,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其金额到底该怎么计算,不仅要看法律规定,也要参考各地的生活经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