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
法律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惩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的人重伤,要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2. 死亡三人以上,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如果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惩罚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里指的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案例回顾
陈某受雇为某陕北老板,驾驶货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陈某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陕北老板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躲了起来拒不到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要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四点意见:
一、陈某及其家属同意尽一切努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这证明被告人陈某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二、陈某在本案中,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和过程,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三、陈某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经过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最终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
2007年12月6日,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