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可以反悔再报警吗?
现实中,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其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并无争议,只是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其二是一旦协议立马就反悔;其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履行协议。这种时候,假设一下,如果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有一方基于种种原因反悔,不愿履行的话,是否合法呢?
如果是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存在这三方面条件,则应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人,也是当事人针对自己手中的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据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要受到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相关案例
2012年12月,广州个体户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到附近超市进货,在十字路口和一辆摩托车会车时,将骑摩托车经过的青年李某撞倒,王某某急忙下车将李某扶起,李某当时只是觉得腿部稍有疼痛,摩托车灯和后视镜被撞碎,身体没有什么大碍。
于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有王某某当场赔付李某450元钱,双方互不纠缠。一个月过后,李某腿部疼痛不止,于是到医院检查发现右小腿有轻微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3215元。2013年3月21日,李某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987.5元。
律师评析
李某的“反悔”,有理有据。李某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体受到了伤害,而是在一个月之后发现自己确实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伤害,这并不影响当时的客观事实。首先,李某对行为的认知错误导致事实不清,其次实际上造成了李某的身体伤害,再次李某不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还存在身体伤害,因此,王某某与李某达成的私了协议并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