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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指的是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有以下几种表述: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第十七条:

  在承运人连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若经过180天还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2.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有类似的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者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保险人要求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等的各种必要单据、证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若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