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时间有限制吗
更新时间: 2020-04-15 08:24 热度: 343°
律师说法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3日内向当初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之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借助向上级之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当法庭进行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予以举证使法庭不去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知识补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本次事故发生之经过;
3. 本次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导致本次事故之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5. 日期与名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