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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被撞同等责任如何处理

  骑自行车被撞,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赔偿事宜: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首先必须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此为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一切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很广,诸如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合理伤残补助金(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等,都在其中。但前提是要有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必须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再次,当伤残等级真正得到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发生人身伤亡,建议聘请律师协助处理,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相关案例

  2011年12月21日,林先生驾车行驶在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地区,与一辆带人自行车相撞,骑车人谢先生和乘车人徐女士均不同程度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林先生与谢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徐女士为乘车人无责任。得到这份责任认定后,机动车驾驶人林先生理解,因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据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50%。但徐女士对赔偿不满意,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却认定,林先生仅需支付除交强险赔付范围外产生的费用的一半。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林先生在当天就向徐女士支付了8400余元,其中包括徐女士的医疗费、护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及谢先生的医疗费。出院时,双方经过协商,曾对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徐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林先生承担一半,累计约为2.2万余元。协议达成后,林先当时便将剩余的差额款项1.3万余元支付给了徐女士。

  但在诉讼过程中,徐女士提出,林先生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在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其伤情经鉴定已经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林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余元,同时由保险公司将林先生已经多支付的医疗费4900余元支付给林先生。这样一来,林先生需要支付给徐女士的费用累计只有2750元。

  交通律师评析: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特别是非一方全责类的案件,交强险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定并不区分责任比例。也就是说,无论事故责任的比例如何,有责任的一方对对方的赔偿金额均应全额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再按照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