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大体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一,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爆发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二,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4条,具有本规定第13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16条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这两种情形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处理,即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撤离现场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