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发生交通事故是按哪里标准赔偿
更新时间: 2020-04-15 08:27 热度: 994°
案例
吕某为X镇居民。2007年5月,吕某在上海玩时被X市某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撞倒。后司法鉴定吕某为二级伤残。双方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有分歧。在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形下,吕某于2007年12月上诉上海市X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根据上海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
案件审理期间,2008年4月,上海市公布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吕某据此要求按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某运输公司辩称,吕某是X人,残疾赔偿金需按X标准计算,并按起诉时的标准计算。法院依法支持了吕某的诉请。
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该解释规定: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吕某依法诉请上海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民诉法》规定,吕某可选择被告住所地的X法院,也可选择侵权行为地的上海法院。
当两者法院取舍时,需关注吕某的诉讼利益比较:依上海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20668元×20年×90%;依X标准则是14084元×20年×90%。而若吕某向X市人民法院起诉,则不适用上海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诉讼利益因此减少10万多元。
而上一年度的起算节点,是吕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统计年度,所以可适用上海市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