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受害人被认定全责也能获得赔偿
交强险是国家的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不属于商业险,与其他商业险的重要区别在于交强险的强制性,以及赔偿的无因性。强制性在于交强险的投保是国家强制的,投保人有义务投保。无因性表现为无论被保险机动车辆有责无责,交强险都有赔偿义务。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保险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情形下: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因死亡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包括受伤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有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有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四、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也正因为有上述有责和无责的限额规定,所以确定了交强险的赔偿无因性,在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至少可以在无责的赔偿限额内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