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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情形

  一、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情形有哪些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

  (1)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驾车;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二、哪些情况下交强险可以退保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