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故中机动车免责的条件
更新时间: 2020-04-15 09:08 热度: 685°
法律规定和机动车免责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唯一事由。
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主张免责,需要证明:
(一)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
(二)证实交通事故是由对方故意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