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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的内容只是提出证据,只是一种不完全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就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一)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1、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3)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4)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5)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如行驶证、 驾驶证等。身份关系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身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身份关系的举证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上。

  2、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1)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2)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3、因果关系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交通护理费赔偿怎么举证

  1、是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是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可以参照其确定两人或以上的护理人数。所谓原则是一人,就是法院一般按照一个人计算护理费,即使实际上可能有很多人参与了护理,但法院在认定护理费时只能以一个人为准。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只有一个人护理,则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人参加了护理,治疗需要其他人照顾属于生活常识,但是这个护理人,要么是聘请的护理人员,要么是与受害人存在亲戚或朋友关系,不能为了多要护理费而故意主张一个与受害人没有关系的高收人者。如果当事人主张两人或更多的护理人员,则需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一般而言,受害人的伤势越重,需要的护理人员可能不止一人,是否有必要多请由以上机构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判断。法院可以参考其意见确定护理人数。

  2、护理期限的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的书面诊断结论。受害人经过治疗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已经完全康复,比如出院证明,或者病历记载患处已经愈合。另一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康复,还需要进一步治疗,但已经恢复了自理能力,可以独立生活。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记录和受害人的实际病情,可以判断护理期限。

  3、护理人员收人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一种是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计算,而误工费的证据和证明可以参考上文内容,本处不再赘述。如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本案中郭某如果主张其老伴是护理人员,则根据其老伴的工资收人损失确定护理费,如果主张没有收人的姐姐或者专门的保姆是护理人,则应当根据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举证的,并不是随便乱举证的,这有一定的讲究,一般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那么就需要围绕这个请求来收集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实际的举证。而要是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话,则就会导致最终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