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拒付?
1、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9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签订了保险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2013年9月19日17时15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齐××驾驶这辆小型客车在大桥上追撞第三人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储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辆损坏、车上人员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支队认定,该事故由齐××负全部责任,经民警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储某某三者车损2000元及李某某医药费损失366元。齐××垫付费用后,拿着保险单到某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遭到拒绝。无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自己的损失人民币2366元(包括车辆损失2000元、医药费366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当庭辩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损过高不予赔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物价局评估单,证明车损情况和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证明第三者受害情况及医疗费单据,证明医疗费的金额。
2、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报告系事故方有权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就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该结论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机动车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如约履行相应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某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损过高不予赔付”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2366元。
3、律师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让其人员到场,但是对于交警部门组织调解,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对该事故赔偿调解书一般予以采信。特别是在本案中,投保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信,所以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