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有哪些
一、车辆损失鉴定的步骤
发生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车辆损失价格计算方法
在价格鉴定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下列两种分析测算方法以供大家在申请保险理赔时作为参考:
(一)假设交易分析测算法:
假设在市场交易条件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受损车辆经修复后即通过拍卖或变卖,综合分析其可成交价格与车辆发生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的差异,从而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此方法实质是一种市场比较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
根据鉴定标的现有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分析测算鉴定标的在事故发生前即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第二步:
综合确定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一般来说,旧机动车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使用等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拍卖或变卖时贬值损失系数一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10至30(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50,因车辆自身、受损部位、修复程度等因素而异)。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用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特别是标的在本次受损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修理厂家、修理水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
第三步:
根据鉴定标的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和鉴定标的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系数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用公式表示如下:
P=P1×r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P1——鉴定标的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r——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
(二)修理项目分析测算法:
指根据受损车辆的修理方案(指科学的修理方案),分类逐项分析修理项目,结合车辆修理费用总额并参照汽车租赁行业的通行做法,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律师通过调查了解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格式租赁合同,其中有一约定条款,主要内容为: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租赁人除须对原车辆进行修复,另外仍须补偿一定数额的“加速折旧费”(各地、各公司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实际修理费用总额的10至30)。这里的所谓“加速折旧费”其实就是指车辆贬值损失补偿费。
这一方法基本分为三个步骤:
首先,分析鉴定标的的修复方案,分清是“内伤”还是“外伤”,即分析修理方案中哪些项目是涉及安全性能必须更换配件的,哪些项目是可以进行修理的,同时要分析更换项目和修理项目所占的比重(包括项目总数比重和修理费用比重),同时可以分析修理后的车检技术报告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租赁行业的规定综合确定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系数(也可称为“加速折旧补偿系数”);
其次,根据鉴定标的使用年限与出租车辆使用年限相比,确定一个可比系数;
最后,根据最佳修复方案计算的修理费用总额、车辆贬值损失系数、使用年限可比系数,计算出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P=A×B×C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A——车辆修理费用总额
B——车辆贬值损失系数 C——使用年限可比系数
根据以上两种测算方法综合确定贬值损失价格。结合受损车辆使用性质、行驶里程、车辆在事故前使用维修保养状况等相关因素,确定以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来计算车辆贬值损失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