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多重碾压?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责;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应保障车辆的安全行驶。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兜底性条款,在很多事故中均存在操作不当、制动不及时、车距保持过近、未仔细观察路况等细节行为,但交警一般也无法进行有效取证。所以,根据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给肇事车后续车辆驾驶员定次责则较为适当。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多重碾压是怎样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多重碾压事故,是指前方车辆(前车)碰撞碾压行人造成伤害驶离后,后方车辆(后车)未发现压伤倒地的行人,或者虽然发现却来不及采取措施,再次碰撞碾压该行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第一,前车和后车的驾驶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第二,后车多是被牵连到由前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之中;第三,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十分接近;第四,前后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集中在一个受害人身上,往往难以区分各自的损害后果。在侵权责任法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理论和实务中,围绕多重碾压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害责任分担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亟待分类梳理研究,统一裁判标准。
多重碾压与反复碾压存在以下原则性的区别:第一,多重碾压是多个人的多个行为,反复碾压是一个人的前后几个行为;第二,多重碾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行为,反复碾压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最起码是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第三,多重碾压是民法上的违法行为,而反复碾压是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多重碾压和反复碾压的概念界定和性质划分上, 必须严加区别。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多重碾压案件的裁判情况
通过整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近五年来的40起典型的多重碾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究竟构成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适用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依据何种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存在明显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
近五年来40起多重碾压案件的判决结果分析:
(一)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等
在40起案例中,有3起认定多重碾压成立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两个案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一个案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和《民法通则》第130条。此外,有两个案例虽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进行裁判,但法院认为数个行为人构成了共同侵权。
2.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
在对多重碾压案件适用连带责任的判决中,仅有个别法院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进行裁判的。
3.构成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
对于多重碾压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进行裁判
在上述40例多重碾压案件中,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对多重碾压案件中的数个加害人适用连带责任的判决共8例,占20%
(二)各加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1.构成分别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
在40起案件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半段进行裁判的有3例,
2.构成分别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后段
在40起案件中,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前段进行裁判的有3例。
3.其他适用按份责任的情形
在40起多重碾压案件中,有13起案件虽然没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进行裁判,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判决当事人承担按份责任。其中有10起是判决各侵权行为人根据责任程度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有3起因无法区分各侵权行为人责任大小,判决其平均承担责任。虽然这13起案件并没有明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进行裁判,但从判决内容来看,确认了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适用按份责任。从现有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多重碾压案件适用按份责任的判决较为普遍,对于责任比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综合判定。
(三)不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仅前车承担全部责任
在40起多重碾压案件中,有8起案件认定不成立多数人侵权行为,仅由前车承担责任,占案件总数的20%。 在此类案件中,能够证明前车的碰撞碾压行为,已经导致或者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后车仅仅碾压了受害人尸体,或者加剧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四、我国对多重碾压裁判的法律适用
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40起多重碾压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统计可知,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多重碾压案件在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性质认定、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都存在较大差别,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突出。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裁判的,都有存在。而适用法律的频率最高的法条,包括《侵权责任法》第6、8、10、11、1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其中,《侵权责任法》诸条文是解决案件性质和过错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21条则解决机动车和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也有部分判决在案件性质和过错责任认定不清晰的基础上,直接依据交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表现出法官对于此类案件性质认知的现状。
五、总结当下的判决结果,关于多重碾压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前车后车的碾压行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也有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以及《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情形)或者第10条适用连带责任。但从目前的裁判情况来看,认为多重碾压行为构成客观关连的共同侵权行为,判决前车和后车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
第二,多数案件认定前车和后车的碾压行为成立分别侵权,其中约三分之一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适用连带责任或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适用按份责任,约三分之二适用其他法律进行裁判,而判决各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的比例远远大于适用连带责任的比例。具体认定标准是,当能够确定前车和后车的碾压行为都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时,才适用连带责任,否则,能够区分各自原因力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力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时对于前车和后车责任大小的判断,多依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原因力认定。
第三,前车和后车的碾压行为不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前车的行为阻断后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仅由前车单独承担责任。此种法律适用是考虑到后车卷入事件当中是因为前车的原因,如果能够证明前车碾压之后受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必然会死亡,后车仅碾压尸体或者加剧死亡后果的发生,则后车与损害结果之间因前车行为的介入造成因果关系中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结论的作出需要依据充足的证据,并能使法官形成相当程度的内心确信。
从现有判决结果来看,第二种观点反映了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主流意见,在多数案件中,法官认定多重碾压属于多数人侵权,前车和后车的碾压行为是分别实施的,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成立分别侵权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适用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