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责任无法认定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的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途中”作为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线,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
3、法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理解为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这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本人和肇事方是同等责任,或本人是次要责任,都能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起。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理赔的款项,如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职工还有权要求其他工伤待遇,如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等。
二、结合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郭某是兰州浮某公司员工。2014年4月14日,郭某在家吃完午饭后,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相向而来的另一自行车相撞,后郭某到单位上班,期间摔倒在地,被送至医院。
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特重型脑损伤;脑疝;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骨骨折;矢状窦破裂;脑挫裂伤;吸入性肺炎。
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014年12月3日,郭某家属向兰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31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郭某事故伤害发生在上班途中,其事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郭某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
郭某不服,向甘肃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人社厅于2015年5月15日维持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郭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一审判决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某是否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工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认定郭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兰州市人社局并未调查收集到不应认定郭某为工伤的有力证据。
综上所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伤的决定,以及人社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要求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