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属于工伤吗?
一、何为工伤呢?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有应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它们的具体情形是如何的呢?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第3项情形的,则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对于春节返程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面包括四层含义:
1、“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2、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4、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所以春节返程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某法院认为是不属于工伤的,因为综合考虑它的时间、路线及目的因素。春节返程途中虽然符合以上下班或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的工作为直接目的,但不符合时间与路线因素,因为时间范围宽泛及路线可以多种选择,返程路线并非上班的合理路线,时间也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只能通过责任保险或者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范畴内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工伤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没有人希望其发生,但当其真的发生,我们要做的就是鉴定其是否为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关于工伤的有关法律知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