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起诉书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住XX县某某乡某某村4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XXXXXXX. 联系电话:18782812xxx (系本案伤者)。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住XX县XX乡某某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66 XXXXXXX。联系电话 :13795123xxx。(系四川Uxxxx运输型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XX县XX乡xxx村6组,身份证号码5130291979XXXXXXX。联系电话 :18781234xxx。(系辽10-AXXXX变型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东区新某某街一号六楼。
负责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0812---335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三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计233365.4元(附明细清单)
二、请求依法判决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年3月14日下午16时05分,薛某某驾驶四川UXXXX运输型拖拉机,从XX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往XX县某某乡街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XX县某某乡某某村二组村道一弯道处,与停在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系辽10-AXXXX变型拖拉机相撞后,又将道路左边行人温某某撞倒,造成温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温某某无责任。
2015年3月14日当时原告在大竹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4月17日出院。原告2015年7月17日在XX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温某某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现双下肢相差2.4㎝,参照GB19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10.g.“双下肢长度相差2㎝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温某某之伤构成拾级伤残等级。。
综上所述,被告薛某某、黄某某应当承担对原告温某某受伤致残的赔偿责任;被告薛某某和被告黄某某已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该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请XX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起诉状是人们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一步,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当然,起诉书也有严格的要求的,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