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需要注意的事情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界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扶养人主要是指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胎儿的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更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出生是指完全脱离母体、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而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后仍然还是要面临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宝继承办理。”那么,如果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妻子处于怀孕期间,在诉讼过程中,胎儿还没有出生,是否可以要求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呢?实践中是可以的,为了避免胎儿出生后的再次主张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母亲保管;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根据被扶养人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被扶养人为不满18周岁,且不属于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18-60周岁之间的人,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被扶养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比如被扶养人61周岁,就计算19年;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三、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如果被扶养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与死亡、伤残赔偿金一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其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予以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
在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其实,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过程中,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劳动能力的丧失或者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导致的是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评定来确定,也就是根据伤残评定1—10级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但并不是说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是按照受害人的伤残赔偿系数,简单、机械地套用公式进行乘除运算就可以得出的,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是非常复杂的。比如,钢琴家的手指因交通事故被截除,就伤残等级而言,可能并不是很高,但是从受害者所从事的职业来讲,受到的损害是无法估量的,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实际收入减少、收入减少了多少等情况。
五、有多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计算
因为一个被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扶养人,而受害人往往只负担被扶养人的一部分生活费,所以,赔偿义务人也只是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扶养费。比如说,未成年人的抚养人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父亲和母亲,如果一方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则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只是死者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的抚养费。当然,一个扶养人往往并不只有一个被抚养人,比如死者的两个孩子,或者是除孩子之外还有需要扶养的父母或其他在其死亡之前确实由其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在这种被扶养人有多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