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撞童弃童,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窝藏罪?
一、案情
2016年3月18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小琪驾驶被告人小卫的小型普通客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乘车人有小卫、张某某、常某某及常某某之子),当行驶至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曹家馆村路口处时,适遇被害人杨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步行至此,小琪观察不周,将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脑部及全身多处损伤。
监控录像显示,22时44分02秒,杨某某被小琪所驾车辆撞倒,小卫将杨某某抱起,与杨某某奶奶均穿过马路至对面辅道绿化带附近;22时46分19秒常某某驾肇事车辆载小琪驶离事发路口;22时47分15秒杨某某奶奶离开,小卫随即将杨某某放在绿化带外侧台阶上,向东逃离现场;22时48分32秒杨某某爷爷、奶奶到达绿化带附近抱起杨某某,22时50分20秒杨某某父亲杨某到达现场然后离开,22时54分25秒杨某驾驶面包车载被害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属重伤二级。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小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当晚,小卫、小琪回到协和学院附近居住的宾馆,次日去欧乐堡游玩后,小卫驾车带小琪离开济南,到小卫在河南省商丘市经营的加油站处隐藏,并在吃、住等方面对小琪提供帮助。2016年3月23日,交警通过监控录像确定肇事车辆后,电话通知车辆所有人小卫带肇事司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月24日,小卫与小琪至济钢交警中队投案,小琪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小卫对窝藏小琪的事实供认不讳。
二、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了窝藏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小卫明知小琪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后非但没有积极救助伤者,而是安排同乘人员及肇事者逃离现场,阻止其他人员报警,又将肇事者小琪带至外地,企图使小琪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