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治疗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受伤人员注意事项
1、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治疗的损伤必须是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若自身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必须与交通事故损伤一并治疗时,必要时提醒主治医师在病案中注明一并治疗的必要性、关联性以及关联程度。
2、治疗期间,伤者需要转院治疗(特别是转外市医院、转社区医院复诊)、外购药物(如进口药物、人血白蛋白等)、外购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需两人以上护理陪护(没有此项,一般赔偿一人护理费用)、需加强营养(若无,一般无法获赔营养费)等事项,在后期确定赔偿数额时均需有医生出具的医嘱,以证明其费用发生的必要性(提醒医生在病例、病案、出院小结、复诊病历中注明以上医嘱)。
3、伤者出院时,仔细查看出院小结中医生医嘱是否全面,重点注意对出院后的卧床休息期(全休)、休息期(建议休息期)、生活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预算、钢板(钉)拆除手术期限等医嘱意见,必要时提醒医生记录在案。
二、肇事者、车主需注意事项
1、由肇事者或车主直接垫付的医疗费用,需保管好票据原件,直接支付给受伤者的钱款尽量要求伤者本人出具收条。
2、缴纳在交警部门的保证金、预付金需及时转入伤者医院账户,对于未转或未用完部分在事故民事赔偿前及时查询获知剩余数额。
3、最好只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对于聘请护工费用、食宿、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如非紧急,尽量不要垫付,这么做并不是意味着不保护伤者,而是避免日后赔偿环节(如调解、诉讼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其个别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或自行赔偿标准过高,在后期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时只能自认损失)。